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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:40年前即要求 地方未落實

中國時報【陳瑄喻╱台北報導】

對於台北市政府將落實取締「未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始得販賣隱形眼鏡」的規定,衛福部指出,民國64年當時衛生署就已發函各地衛生局實施,但因落實確有其難度,各縣市政府都未主動稽查,站在衛福部的立場,目前不會修改法令取消,而會加強宣導、制訂配套措施。

衛福部表示,自民國64年迄今,衛生機關前後公告三次「買隱形眼鏡,需有眼科醫師處方箋」,但至今也無店家因此受罰,僅有部分縣市衛生人員抓到有民眾在網路上購買隱形眼鏡,進而用消保法開罰。

國內通過核准的醫療器材有1700多種,隱形眼鏡屬於管制性的二級醫材,與處方箋用藥一樣,必須要醫師開立證明才能向通路購買,業者也必須看到處方箋後,才能賣給消費者,而隱形眼鏡也是唯一一項民眾可自行購買,但須出示處方箋的醫療器材。

衛福部食品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副組長朱玉如指出,歐美等先進國家,也把隱形眼鏡列為需醫師處方箋才能購買的醫材,但國內過去從來沒有列為專案稽查項目之一,40年來也沒有接獲任何通報。

朱玉如表示,目前並未考慮調整隱形眼鏡的醫材等級,但希望各地方衛生局能加強稽查、規範,未來也會要求製作標語公告,要求業者貼在店內明顯處。

衛福部公關室主任王哲超表示,這是行之有年的法規,但過去確實沒有落實執行,或許這項法令當初訂定時,時空背景與現今社會不符,站在衛福艋舺淨心堂部的立場並不希望擾民或看到產業受影響,衛福部可召開專家會議,研擬配套措施,但不該調整隱形眼鏡醫材等級,這樣反而無法真正保障民眾健康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衛福部-40年前即要求-地方未落實-21500624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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